《刑法》
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之因防護贓物或為脫免逮捕,而當場施以強暴、脅迫,係指竊
盜或搶奪犯,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後,為保護該贓物不被奪回,對追奪者施以
強暴脅迫之行為。★口訣:329青年是對革命了解很準的準強盜。
實務見解向來認為「不以使人達於不能抗拒」為必要(93 台上1470 判決)
★93=就算=準。
1470 =強盜就是依勢14來欺淩70
若於行竊或搶奪時,以強暴脅迫之手段,使人不能抗拒,以奪得他人之物者,則其本質上即屬強盜行為,應成立強盜罪而非準強盜罪。(93 年台上字第1662 號判決)
★93=就算
1662=遺落入惡(鹿耳) =強盜犯常戴鹿耳帽